付成武律师亲办案例
实习期间受工伤
来源:付成武律师
发布时间:2008-09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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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近日,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实习生工伤赔偿案,实习单位和学校分别赔偿原告袁某各项损失25000元。 
    法院查明,袁某是株洲某职业学校的学生。2007年12月,袁某由株洲某职业学校分配至中山港渊公司实习。今年1月,在实习过程中,在疏于管理和缺乏必要培训的前提下,公司安排袁某上机床操作,导致袁某右手食指前段压成粉碎性骨折。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对袁某的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。为此,袁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学校及实习单位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。对此,校方及实习单位均认为,他们尽到了相应的义务,袁某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 
    在法院调解下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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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付成武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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